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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该成为网络博主直播引流的工具

发布时间:2024-04-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作者:佚名

  “在东北正吃着黏糊麻辣烫,嘴都没来得及擦,就被美食博主拍到了。”来自北京的李木子向记者反映。记者搜索社交平台发现,有类似经历的人不在少数。在饭店、商场、景区,甚至健身房、温泉度假村、水上乐园……都有可能被现场直播或拍进短视频中。很多网友表达了不安全感,出门感觉“赤裸裸的”……记者随机进入某短视频平台的直播频道,便连续刷到了多个以固定机位拍摄路人或顾客的直播,有的直接拍到了多位家长及儿童的面部。(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

  在互联网和短视频时代,不少人成了“直播达人”。有些大V靠直播充满生活气息的消费场景或者生活场景吸引众多关注和打赏,一些经营者则通过在短视频平台直播提供服务过程或者经营场所的实时画面来吸引关注、提高销量。但是,凡是视频内容涉及消费者隐私、肖像等权益的,拍摄者不能未经当事人许可而随意直播。

  普通人在日常过马路、逛商场时,消费者在享受美食过程中,其肖像权、隐私权应该受到严格保护。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经法律法规许可的特定事由的,可以未经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个人信息应得到保护。

  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和服务过程进行直播时、大V对商场进行直播,是为了通过直播来博取关注和赢得人气,进而实现流量变现,是与新闻报道截然不同的。这种直播行为带有营利性质,并非是为了公共利益。路人或者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依然享有个人的肖像权,如果为了私人目的扩大他人肖像传播范围需要取得个人同意或取得谅解。即便其身处公共场所,也不代表个人肖像权、隐私权可以被随意侵犯。

  短视频制作者擅自将路人当作演员或道具进行直播的做法,已经构成了侵权。尤其是该直播画面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后,将被不特定的网友围观,消费者的服饰、面部表情、发型等都可能被品评,使普通人承受不应承受的关注或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他们的伤害。特别在浴场、游泳馆等场所,消费者穿着清凉暴露的画面被直播的话,更容易遭受围观甚至诋毁、造谣,名誉权、人格尊严也受到了侵犯。更令人担忧的是,一旦有不法分子通过直播画面获取消费者面部信息,就可能借助人脸识别或者AI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在万物皆可直播的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确实能够给拍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怎样有效保护普通人的权利不受到减损和侵犯是一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话题。直播者无权将他人作为谋取流量红利的“道具”。对这种堂而皇之不做任何可能的避让而直播路人的行为,任何人都要敢于说“不”。一旦发现未经同意就擅自将自己拍摄入镜的行为,应及时要求直播者删除相关画面。此外,网络平台也应对直播视频的摄入内容作出相应的规范,防止对普通人人身权利有伤害的视频播出。只有直播主播、视频制作和平台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保护每个人都能在喧嚣的网络时代享受清洁宁静的环境,不受到随意直播的干扰和侵犯。(史洪举)

  


原文链接:http://www.nmg315.com.cn/news/1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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